有關媒體報載「都更可強拆民宅 住戶控訴惡法」,多屬誤解。市府重申,目前本府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對符合相關要件之都市更新代為拆遷案之申請,必須依法受理。而住戶所提質疑,早已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所不採而駁回,足證該更新案係經合法、公開透明之審議程序依法行政。
都更處表示,報載所指之更新案,係經本府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審核完竣,並要求開發商需檢討並符合建築消防等相關法令,始核發建照。
市府雖需依法受理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案強制拆除之申請,但為求謹慎和諧,本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經過嚴謹的溝通協調之後,若仍協調不成,才會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之平衡下,協助更新案中絕大多數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具體推動都市更新,使更新事業順利進行,改善市民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