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訟超過半年的Google Android停止銷售事件,今日出現重大發展—臺北市政府今(3)日收到經濟部的訴願決定,認定Google拒絕提供消費者七日鑑賞期係屬違法,臺北市政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合法正當。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經濟部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葉慶元主委呼籲,Google 應尊重台灣的法律以及消費者的權益,儘速重新開啟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的銷售。
訴願過程中Google抗辯並非Android Market之經營者,惟經濟部在訴願決定書中明確指出:「由Google集團網站所揭示在我國之辦公據點即為訴願人(即Google),足見訴願人係代表Google Inc.於我國辦理業務;況訴願人確有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且於我國境內負責推動Google Inc. Android Market網站之業務。由是堪認訴願人與Google Inc.有共同參與Android Market網站之管理經營,兩者為共同行為人,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自得以之為處罰對象。」
Google雖又抗辯Android Market僅係單純網路交易平台,惟訴願決定書亦明揭:「消費者購買該商品,而接觸使用之相關契約條款、網路環境等,亦均屬業者附隨於該商品而提供之服務,自屬消保法第36條規定之範疇;況程式開發者於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cket頁面使用。因此,Android Market網站屬企業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付費軟體下載,並直接對消費者收費,而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經濟部於訴願決定書中復指明:「消費者在Android Market網站提供信用卡等相關資料,並完成數位軟體下載行為後,買賣契約業已成立。」,消費者自Android Market網站付費下載軟體之行為屬「郵購買賣」,並符合消保法郵購買賣規定之「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要件。
最後Google猶謂市府作成本件處分前,未充分調查事實及證據,惟訴願決定書亦指出:「由Android Market網站揭示之『Android Market服務條款』即可印證Google確實未符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及7天猶豫期間之規定,且訴願人於限改期間過後,仍未修改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服務條款及建立退款機制,致其暫停服務前,已付費交易之消費者,依然無法行使消保法郵購買賣規定所賦予之7日猶豫期間之相關權利,難謂訴願人已為特定之作為義務而盡改善義務。」等語。
綜上所述,經濟部是認Google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