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4/14朝野協商「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若欠稅等情況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清池會後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現在有很多小額欠稅的民眾遭限制出境,行政機關卻未事前告知,很多當事人到機場後才發現被限制出境,造成很多困擾,有必要明確定義限制住居的條件。
若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顯示有能力繳稅,就應履行義務,法務部已同意這樣的修法方向,但他也希望行政機關若要限制當事人出境,應事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