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任職於某沙龍公司擔任美容師,因身體不適於是告知店長其已懷孕之事,卻被當場要求以『身體無法負荷』為由自行離職,小玉當然堅持不肯,店長便開始處處刁難,最後以小玉懷孕後銷售業績不佳、開錯發票等看似非屬『懷孕因素』的理由,將其逕行開除…」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像小玉這種因為懷孕而被雇主不利對待、歧視的案例,佔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的最大宗,約佔五成以上。其中又以女性任職比例較高的美容服務、門市銷售以及診所助理等職業,反而對於婦女應有的權益保障,如請假產檢、產假給薪、安胎假等卻特別予以苛刻相待。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特別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已針對以往職場發生的「禁孕條款」有了具體的法律禁止,可以解決雇主懷孕歧視的違法行為,然而,在實務上卻發現女性勞工朋友確實在職場遭受懷孕歧視,卻常因請假程序不完備、育嬰留職停薪未提出書面申請等狀況,被雇主藉機放大解釋成不適任、曠職或違反工作規則而予以解僱,十分冤枉。所以,勞工局要特別提醒勞工朋友千萬要對公司的請假、人事規則有所了解,避免雇主有藉口刁難,至於請假、育嬰留職停薪等相關權利的申請亦以書面提出較有保障,日後才有具體事證可證明雇主違法。
當女性勞工朋友因懷孕被雇主解雇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此類案件因尚需逕行調查,故有時需花費一段時間,但如此才能真正伸張自己的權益。而公司如果是因懷孕而解雇勞工,則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的規定,雇主不得以其為解僱理由;其次,依同法第26、29、38條之1的規定,勞工另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雇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比如喪失工作的收入減少及這段時間因沒有勞保給付而需自行支付懷孕到生產過程的費用等,如果確定有懷孕歧視的事實,雇主將被處以最高50萬元的行政罰鍰。
目前許多雇主仍基於產假給薪增加負擔、育嬰留職停薪將造成職位空缺及遞補等成本考量,或懷孕員工可能業績下滑等刻板印象,惡意解僱懷孕員工。這種職場性別歧視的案例,間接造成職業女性和她們的配偶,因為憂慮飯碗不保或喪失部份家庭經濟來源而選擇延後或不生育。勞工局呼籲,生兒育女關乎「新生代勞動力」的繁衍及照顧,是整個社會資本的累積,是國家競爭、生產力的發展,所以提供一個友善家庭照顧的工作環境與制度,是雇主責無旁貸的責任與義務,且也有助對於工作的承諾與降低流動率,亦吸引較優質的人力投入。
臺北市勞工局將持續關心勞工權益,並將致力消弭懷孕歧視現象,以建構一個無職場歧視之友善城市。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針對懷孕歧視及性別平等有疑問想了解的部份,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網址: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54&CtUnit=11713&BaseDSD=7&mp=116001)參考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