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反映環保局處理廢棄車輛程序問題,臺北市環保局表示經環保局查報或接獲警察局通報為廢棄車輛後,依規定於張貼公告日起7日內仍無人清理時,環保局先行拖吊至指定場所存放並公告一個月,期滿後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處理,處理過程皆依法定程序辦理。
臺北市環保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近五年來有牌及無牌廢棄車輛拖吊統計,民眾領回車輛數約佔拖吊數之2-3%,有關廢棄車經拖吊後,車主或車輛所有人若仍有需求使用時,可向環保局辦理領車相關事宜,此屬民眾物權之保障並非烏龍拖吊,若拖吊程序有暇疵經確認後可免繳納拖吊及保管費。
惟該局呼籲所有民眾不要任意棄置廢車或將車輛長期占用道路,以免影響環境及其他車輛使用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