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為配合「社會局救助法」第16條之1規定,該局將於101年1月10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受理申請「101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臺北市列冊低收入戶,經審查合格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
1、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本市平價住宅或承租國民住宅。所稱家庭成員依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8條規定認定之。
2、在本市有租屋事實,且該承租住宅不得為違法出租。
3、所租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4、申請本計畫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該局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或於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5、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
有租金補助需求且符合上開規定者,請於受理申請期間內自行填寫申請書,併同下列應附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該局南門辦公室(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電話:23212186按1)辦理。
1、申請表。(可向都市發展局索取或至都市發展局網站下載)
2、低收入戶卡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以申請人(須為低收入戶內輔導人口之一)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5、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6、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