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農曆新年將至,許多勞工朋友與事業單位相當關心新年放假的問題。陳局長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皆屬應休假日,由於今(101)年農曆除夕(1月22日)適逢週日,考量國內事業單位實際工時排班方式因行業特性不盡相同,勞工局特別整理常見休假情形,提供以下方式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予以參考:
(一)實施週休二日制者【每日工作8小時;單週正常工時40小時】:
事業單位如比照人事行政局之行事曆,1月22日(農曆除夕)係屬例假日,翌日應予補假1日,由於1月23日至25日(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亦為休假日,故應於1月26日(週四)補假1日,或經勞資雙方同意另擇日補假亦可。此外,1月27日(初五)尚屬正常出勤日,事業單位可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布2012行事曆將該出勤日與2月4日(週六)或與其他休息日對調,因此,可形成連同1月21日至1月29日,最多可達9日之連假。
(二)實施隔週休二日者【每日工作8小時;雙週正常工時84小時;固定星期日為例假(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 每7日休息1日)】:
1月22日適逢例假日,事業單位應補假1日,補假原則為翌日,因1月23日至25日適逢休假日,事業單位亦可參照人事行政局所發布之行事曆,於1月26日(週四)補假1日(或經勞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形成101年1月22日至26日共計5日之連續假期。
(三)服務業等排休制者,101年1月22日至101年1月25日其中一日為正常工作日,如已調移他日休假,無補假問題,惟事業單位應確實公布調移後之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造成誤解。
陳業鑫局長強調,時薪制人員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漲為時薪103元,月薪制人員為18,780元,時薪制人員如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即時薪至少為206元(103元×2)以上方符合規定。
每逢連續假期,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陳業鑫局長特別呼籲由於農曆過年是國人相當重視的節日,事業單位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企業工時調移或補假等情形適時提供給勞工瞭解,避免滋生爭議,且100年 7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已大幅提高罰鍰至新臺幣2至30萬元,因此受罰雇主得不償失;勞資雙方如針對補假仍有問題,逕洽諮詢專線1999轉7015至 7022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