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姿瑋/台北報導】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於95年1月26日成立,受理民眾申訴、再申訴及調解案件。該委員會接獲民眾性騷擾申訴案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於七日內將所接獲之性騷擾申訴書相關資料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如加害人為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像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民眾如遭受性騷擾案件,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時,委員會受理民眾申訴案件後,需移請警察單位調查。另,如民眾所遇性騷擾事件情事若涉及刑事告訴,因刑事告訴期間為事件發生後六個月,性騷擾申訴期間為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使民眾免於奔波、爭取時效,建議民眾至警察單位除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外,亦可洽詢警察是否可提出刑事方面之告訴,此為最快速的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