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表示,對於兩岸民間交流與互訪,共同提昇服務品質之作法,樂觀其成;但對於有里辦公處擬與大陸地方組織簽訂友好社區之行為,應確依「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辦理,並會發文各區公所轉知各里辦公處重申前開規定。
2週前中吉里通報:里長接獲中華友好城市交流協會通知,表示大陸北京市朝陽區參訪團,預計於100年10月21日(五)下午至該里參訪,並表示此行目的主要是與里長交流社區整個規劃跟發展,最重要是希望和里長簽訂友好社區見證(姊妹社區)。本市中山區公所立即表達不支持、不同意的立場,且告知簽約事宜須先報經市府轉內政部審查許可後為之。
民政局表示,依「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規定,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為合作行為需依前開申報須知辦理,地方政府所提送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案件,不得有(一)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二)影響社會治安(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及對等尊嚴(四)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或逾越權限(五)隱匿、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並需報經內政部審查許可方得為之。
又依地方制度法及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之規定,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置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里設里辦公處,係為行政事務之便宜考量及分擔區政而設置,雖非屬行政組織體,但應視為區公所為民服務據點之延伸。未來各里辦公處如有與大陸地方組織簽訂友好社區之意向,已要求各區公所督導各里辦公處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