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1月14日(星期六)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具有投票權之員工放假一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總統副總統等選舉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無論事業單位實施何種工時制度(隔週休二日、輪班制、排班制等),若當日原屬於正常工作日,對於具有投票權之勞工均應給予一日休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而言),以便於勞工行使憲法賦予的選舉權。
陳局長進一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等選舉投票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倘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惟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法加給一日工資。而無投票權及選舉當日為休息日之勞工朋友,不得再請求給假或補假。
陳局長強調,選舉為憲法所保障國民之權利,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論處,最高可罰鍰至新臺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