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表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至1月13日下午10時截止。投票日不得有任何競選或助選行為,否則均會受罰。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亦說明,有關候選人、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第4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指出投票時禁止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93條之1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請選舉人務必要遵守規定。如果到投票所時,手機已帶在身上,各投票所都有準備一個手機放置籃,內有編號的由任袋,請選舉人把手機置放於由任袋內,投票所工作人員會依由任袋上的編號,寫於標籤紙上標示,交給選舉人,選舉人投票後再依標籤紙編號取回手機。
最後選委會呼籲有選舉權的民眾,投票時要攜帶身分證、投票通知單、印章到指定之投票所投票,圈選時要使用選委會提供之圈選工具圈選選舉票,用印章或按指印圈選,都會成為無效票。圈選後並請依照投票匭標示的顏色,分別投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票(淺粉紅色)、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淺黃色)、政黨選舉票(白色,以利工作人員開票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