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學生借用媽媽的機車偕同朋友出遊,在路上遇到環保局執行路邊排氣攔檢勤務,因規避攔檢,不久許媽媽接到「攔車拒檢罰單」,如期繳交罰鍰後,不久又接到環保局「環境講習通知單」,許媽媽質疑已經幫孩子繳清罰鍰,為甚麼還要上課?
臺北市環保局說明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43條第1項之檢查…,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許同學因為攔車拒檢被裁處五千元,且收到處分書後未提出機車使用人更改告發,因此許媽媽除了收到裁處書,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還需接受一小時的環境講習。
臺北市環保局統計環境教育法自100年6月5日實施迄今共有 1,471人必須接受至少一小時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於指定環境講習日期前3日,填寫「延期接受環境講習申請單」及檢附相關文件寄送或傳真臺北市環保局辦理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若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將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臺北市環保局強調辦理環境講習之目的,是為加強違規污染環境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以維護環境品質;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除依各該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接受處罰,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以上或處停工、停業處分者,皆為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一般環境教育或處以罰鍰已無法有效改變其行為,應接受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保護環境之責任。
臺北市環保局呼籲民眾應善盡保護環境的責任,如因違反環保法規接獲環境講習通知,應按通知單之指定時間及地點,攜帶講習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正本,準時前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