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整形外科診所醫師使用未經核准之矽膠填充物為病患執行隆乳手術,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醫師法第28條之4第2款規定處罰而提起訴願。市府訴願會審議後,除駁回其訴願外,原手術記錄不實部分,涉嫌刑法第215條規定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案日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定讞。
依刑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市府訴願會審理訴願案件時,如發現涉有犯罪嫌疑,就會依照規定向地檢署告發,移請偵辦。除此案件外,該會也曾於審理訴願案時發現民眾係偽造他人簽名提起訴願,而移請地檢署偵辦。市府訴願會提醒民眾遵守規定,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