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暑假,除一般職場工讀外,也有不少學生選擇安排國外暑期打工旅遊計畫,並委請學校、旅遊業者或是留學顧問公司等機構代辦,這樣的流程極為自然與直接,但北市勞工局特別提醒各代辦機構,類此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之作為,已屬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所規定之就業服務範疇,依法應向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多數學生在學期間若欲至國外打工遊學,多向學校報名申請,若學校機構提供國外業者資訊、工讀諮詢及聯繫協助等相關服務,已涉及就業服務法第35條所列之就業服務業務。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依法設立之學校機構,若非免費辦理就業服務,即應受就業服務法第34條規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如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亦已主動發函至所轄各公私立大專院校,請學校機構若有從事上述就業服務之業務者,儘速申請設立許可。
勞工局呼籲旅遊業者、留學顧問公司或學校機構若有從事上述業務者,應儘速申請設立許可;民眾若有得知非法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或超收費用等違法事項,歡迎向勞工局檢舉,請電洽1999市民專線轉接勞工局,或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